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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外喝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当晚20时许其在客厅吸烟并将烟头扔到床边铁制垃圾桶内,并在该处放置蚊香,后在客厅床上睡觉,至被火烧伤醒来,其跑出房屋找附近村民救火,灭火后发现家中卧室偏瘫的母亲陈某乙被烧死。

经内江市东兴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纵火、外来火源、自燃、生活用火不慎、玩火、电气及带电设备故障引发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室内可燃物造成火灾;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乙系生前烧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失火行为导致其母亲陈某乙被烧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屈志坪

2020年03月0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宗2册、散页材料30页,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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