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林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委**组,住**镇**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01月30日下午14时许,到**镇**村委**村“后龙山”自家旱土里收拾杂草,目的是为了方便今年的耕种。陈某某把事先割好的杂草堆在一起,用打火机点燃,因当时风速较大,遂引燃了旱土附近的杂草,火势猛烈并向东面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陈某某见引发山火后呼救并打火,此次山火在群众全力扑救下于当天17时扑灭。
经对过火山场鉴定,鉴定意见为:临武县**镇**村委***“后龙山”一带山场“1.30”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43.5亩,均为有林地,其中杉木有林地面积19.5亩,湿地松有林地面积24.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森林管理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晓军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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