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84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南票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丈夫王某某、雇佣短工刘某某到南票区**乡**村**屯南沟的自家地内清理秸秆。被告人陈某某将地里荒草堆到一堆后取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荒草点燃,因陈某某看护不当其点燃的荒草被风吹至附近的虹螺山上,将虹螺山的树木引燃引发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89亩,其中受害面积35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火灾情况调查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过失而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地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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