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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男性,1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曾因犯盗窃罪1992年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3月23日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2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1 月减刑释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陈**在本村报麻地山上其父亲坟墓边割草,被告人陈**在抽烟过程中不慎引燃堆放在墓地边的草堆,导致报麻地及周围的山引发森林火灾。经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102.7亩,过火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照片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国家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在山上抽烟造成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达102.7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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