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某镇某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x月x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莒县某镇薛某村和王某村南岭上坟烧纸时,不慎将附近苗木引燃,火势迅速扩大引起火灾,造成该坟地周围的苗圃地大面积过火,并烧毁大量木苗等物品。经莒县林业局测量,失火现场过火面积为144439.6945平方米,折合216.8亩。经鉴定,涉案标的价值为3267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救火并电话报警后在失火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等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某镇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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