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70********,汉族,小学肄业,出租车**,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吕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吕某甲负责组织、安排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村民,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修路。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村**组村民沿**村**组高河往**村王家梁子方向施工,期间,陈某甲负责查看、制定修路路线、解决修路期间出现的问题、管理修路期间的各项费用、联系挖掘机施工和支付工钱及运送施工村民的工作,吕某甲负责联系挖掘机施工、购买修路工具、运送施工村民的工作。经十堰市京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勘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村**组高河至**村王家梁子施工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9亩,被毁林地为省级生态公益林,主要树种为松树、花柳树和杂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吕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 京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验报告;**.被告人陈某甲、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吕某甲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陈某甲、吕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武当山特区**巷家中,联系电话1837260****;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当山特区**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97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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