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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窜到本市香洲区九洲大道,采用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在石花二巷南山警务室对面路边将被害人罗某某停在该处的粤CLC****号日产轩逸小汽车的车门拉开,窃取了车尾箱内的1个路易威登女士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60元)、1条路易威登束发丝巾和1部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2元)。

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向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追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及路易威登束发丝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国良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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