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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吴某某”的名字收取了东莞市**服装销售部订购牛仔裤订金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仅供应了价值人民币273000元牛仔裤,诈骗该经营部人民币327000元的订金。

(二)2016年12月l2日至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了广西平南县**服装经营部价值约人民币20万元的牛仔裤,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7万元,诈骗该经营部价值人民币131800元的牛仔裤。

(三)2016年7月26日、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了广州市增城**纺织品经营部价值人民币219083元的牛仔布料,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19083元,诈骗该经营部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牛仔布料。

(四)在2016年7月、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吴某某”的名字收取了被害人王某甲订购牛仔裤订金人民币131700元人民币,仅供应了价值人民币27828元的牛仔裤,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03872元订金。

(五)在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姓名“吴某某”收取了广州市增城**服装辅料经营部价值人民币27179元的袋布,货款未支付后逃匿。

(六)在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姓名“吴某某”收取了广州市增城**布行价值人民币173900元的牛仔布料,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53900元,诈骗该布行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牛仔布料。

(七)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取被害人杨某某价值人民币33642元的牛仔布料,未支付货款后逃匿。

(八)2016年5月8日、6月8日、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姓名“吴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人民币315000元,事后逃匿。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合同诈骗8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158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和指认笔录;

5.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挥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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