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吉林**分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于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间,时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中信大厦受郭某某等人(已判决)指使,明知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仍帮助其骗取和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借款人民币149万余元。所骗取的钱款除了部分被偿还借款人的借款外,剩余均被郭某某等人按比例瓜分。
案发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工资表;
4.情况说明;
5.客户回款明细;
6.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关某某、孟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贾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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