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吕某甲称浙江湖州南浔区有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项目,并称已借用浙江**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一旦中标,可将该项目转包给吕某甲。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在本市崇川区**路**智能家居馆内签订承包意向书。当日,吕某甲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支付5万元意向金,该款被陈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后被告人陈某某得知防火涂料工程没能承包下来,因无钱归还吕某甲,便产生利用虚假合同诈骗吕某甲的想法,并伪造了浙江**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后陈某某对吕某甲谎称已中标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项目,可以把项目转包给吕某甲。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在本市崇川区**路**智能家居馆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吕某甲需缴纳9万元材料及正常施工保证金(含之前已付的5万元意向金)。吕某甲于签订合同当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分三次共向陈某某支付4万元,其中3万元被陈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某毒品犯罪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该毒品被告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相关附件;
3.证人任某某、吕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朝勇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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