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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县,住邢台市桥西区**家园**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成立邢台市**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为实际经营人。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的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与被害人姚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分9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233.4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已归还姚某某697.6万元,无法偿还金额为535.87万元。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借款期间,虚构有经济实力假象,在不具备偿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夫妻互相担保、以新借款还旧借款等方式,不断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钱款,且未将所借钱款用于资金周转,而是归还其他个人欠款和个人消费,并最终逃匿,致使被害人姚某某财产损失。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协议、银行卡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苏某某、赵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明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补充材料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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