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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区**室。2011年6 月24日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谎称因东胜区政府欠债向其抵顶24套东胜区移动家园住宅可以低价销售,取得王某某信任后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某将移动家园C区3-1-501室133.6平米住宅以50万元的价格售予买方王某某,买方王某某支付定金14万元,同时约定自2019年11月28日起七日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人陈某某收取定金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继续编造需要支付网签费用及领取钥匙等事由再次向王某某索要2.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骗取王某某的16.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并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1 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某于同年1月19 归还7万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陈某某抓获归案,陈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将9.8万元赃款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霞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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