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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捕前**镇**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害人李某乙(山东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陈某某向李某乙谎称其二爸陈某甲乙(原贵州省绥阳县公安局局长)可以帮忙办理开设茅台酒专卖店。2018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乙商量好以2000万价格转出茅台酒专卖店经营权,定金为100万元,由陈某某出面与李某乙商谈,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李某乙经山东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转账100万元,张某某将钱转给了陈某某。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继续向被害人李某乙称陈某甲能够帮助其在山东省东营市**家茅台酒专卖店,并可以办理在**公司名下,费用为2000万,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8月6日,被害人李某乙向陈某某转款600万元,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李某乙经山东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向张某某转账200万元,让其视办事情况将钱转给陈某某,因专卖事宜未办妥,张某某未将该笔款项转给陈某某,后应被害人李某乙提出公司需返还贷款需要资金的要求,陈某某经张某某妻子李某某账户和其本人账户向转回400万,其余赃款尚未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车辆收购协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贵州银行流水、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流水、建设银行流水、现金取款凭条、资质转让协议、收条、贵州**酒销售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胡、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显俊

                             检察官助理 :王琼英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柒册,光碟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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