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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81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通化市东昌区****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回迁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人民政府签订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时,通过提交骗领的“通化市东昌区永平饲料加工厂”营业执照,骗取政策性房屋征迁补偿款人民币614165.63元。2020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陈某某,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已将违法所得退还至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人民政府征收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征收补偿方案和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动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雷

检察官助理:范忠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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