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镇,现住福建省莆田市**镇,因犯有赌博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经营木材期间,利用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对其的信任,在木材交易过程中以先收购木材后付款的方式骗取上述7名被害人所有的木材,并在收受被害人的木材后逃匿,造成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30余万元,至今尚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06年侦查卷宗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发货明细表;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口头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立君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三岔子森林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