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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因犯有赌博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经营木材期间,利用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对其的信任,在木材交易过程中以先收购木材后付款的方式骗取上述7名被害人所有的木材,并在收受被害人的木材后逃匿,造成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30余万元,至今尚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06年侦查卷宗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发货明细表;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口头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立君

2020年11月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三岔子森林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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