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攀枝花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0月,在广州市天河区居住的陈某甲经其亲戚田某某的介绍得知盐边县有一6000万的土地平整工程。于是,陈某甲赶至盐边县与陈某某、陈某乙见面洽谈。因考虑到该工程系其亲戚介绍,且发包方为盐边县本地公司,在陈某某的鼓吹之下,陈某甲与陈某某签订合同。2016年11月14日,陈某某以攀枝花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甲,签订了《盐边县**农业土地平整工程合同》,并收取陈某甲20万元工程保证金。在到达约定的进场时间之后,陈某甲多次与陈某某联系进场施工事宜,但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7年6月,陈某甲赶赴工程施工地盐边县**乡了解后,当地并无陈某某的土地平整工程,且当初陈某某与村社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为意向性合同,并无实质性内容,陈某甲报案后案发。陈某某未在盐边县发改局、盐边县国土局取得相关光伏项目、土地等项目立项审批,就擅自发包一虚假工程给陈某甲并收取20万元保证金,且至今未退还。
二、2016年11月14日,陈某某与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签订《“盐边县光伏扶贫、惠农增收项目”工程施工、项目运行维护、维保工作合作意向书》,合作方包括陈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光伏项目立项的情况下,向他人鼓吹其手中有工程。2017年1月22日,经张某某介绍,陈某某在盐边县县城,以攀枝花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 《汉能集团分布式光伏发电精准扶贫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云南境内),收取李某某3 万元工程保证金。陈某某未取得该工程就让李某某缴纳3万元保证金,且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盐边县**农业土地平整工程合同》;《汉能集团分布式光伏发电精准扶贫项目劳务承包合同》;《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均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盐边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4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7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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