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绵竹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3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口头约定合伙经营房屋租赁及转租业务,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租赁房屋及转租、分租,刘某某负责出资。同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相继租赁本区******14栋1单元1301室、19栋1单元701室、18栋701室,随后以二房东身份分别与肖某某、马某某、贾某某、田某某、杨某某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整体转租或者分为单间转租。
2019年5月底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为支付赌博费用,一方面以支付房东下个季度租金为由,骗取合伙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4220元。另一方面,被告人陈某某以提前支付下个月或下个季度租金为由,分别骗取肖某某、马某某、贾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租金人民币9000元、3450元、830元、1030元、830元;以与新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分别骗取夏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租金人民币2890元、3290元、3130元。在将上述钱财赌博挥霍后,被告人陈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微信号、支付宝号码并逃匿。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检察官助理:齐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叁张随案移送;
3、证人证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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