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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4********,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号,住本村。2017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018年8月7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7个月。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小区开发资格的情况下,用其在衡水市桃城区虚假注册成立的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了一份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合同中约定将**小区两栋宿舍楼的建筑工程承包给了赵某某,并收取了赵某某10万元的保证金。后陈某某用该10万元偿还自己的债务并逃匿,至今陈某某未将10万元退还给赵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收款单、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鹏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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