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小区开发资格的情况下,用其在衡水市桃城区虚假注册成立的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了一份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合同中约定将**小区两栋宿舍楼的建筑工程承包给了赵某某,并收取了赵某某10万元的保证金。后陈某某用该10万元偿还自己的债务并逃匿,至今陈某某未将10万元退还给赵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收款单、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少鹏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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