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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93********,毛南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韦某某,后通过积极接触,与韦某某达成意向,于同年3月份签订了一份《合伙投资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各出10万元在桂林市阳朔县投资开奶茶店,韦某某随后按合同要求将10万元转给陈某某,由其运作落实项目。陈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按合同追加自己部分的投资,而是将韦某某给的这笔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生活日常花销,仅使用少部分用于添置设备。之后也没有筹措奶茶店项目运作,以资金不足需要追加投资的名义,从韦某某妻子**处又分多次获得74011.58元。至案发前,该款项亦被陈某某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4011.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阮星

2019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在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卷、检察卷壹卷、物证手机贰台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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