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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廖某某及其合伙人吴某某、黎某某提出要租赁桩机,双方口头约定陈某某向被害人一方租赁3台桩机,每台桩机每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租期5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次日,陈某某在未告知被害人一方的情况下,将租赁得来的1台桩机运往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桥底曹某某的桩机仓库内,将该桩机抵押给曹某某并向其借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9月1日,陈某某向被害人一方支付了租金人民币9500元后,将另外2台桩机抵押给曹某某并向其借款人民币7万元。陈某某所借的人民币11万元用于偿还外债及自用。2018年12月28日,陈某某向被害人一方支付了租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隐瞒已将桩机用于抵押的事实。2019年1月,被害人一方向陈某某追讨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陈某某补签书面合同,陈某某补签了合同并向被害人一方虚构桩机在广州市一工地内施工的事实。2019年3月,被害人一方继续向陈某某追讨拖欠的租金,发现陈某某将桩机用于抵押借款一事后,前往曹某某的仓库想取回桩机,但因陈某某未能归还借款,曹某某拒绝被害人一方运走桩机,被害人一方报警,陈某某承诺于同年3月底归还上述11万元借款。之后,被害人一方无法联系到陈某某。2020年1月24日,陈某某向被害人支付了租金人民币5500元。同月29日4时许,民警在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街路**商务酒店**房抓获陈某某。至被抓获时,陈某某仍拖欠被害人租金人民币5.8万元,其仍未归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致使被害人未能取回桩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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