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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5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犯诈骗罪,于1986年3月4日被济南市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10月6日减刑释放。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济南市历城区某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某某分包合同,在收取杨某某1万元保证金后失去联系。

2、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济南市历城区某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项某某签订某某分包合同,在收取项某某2万元保证金后失去联系。

3、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济南历城某某公司的名义,并自称为该公司经理,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某某分包合同,在收取李某某1万元保证金后失去联系。

4、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济南历城某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孔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书,在收取孔某某4万元保证金后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四起,合同诈骗金额为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躲避侦查,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8万元诈骗所得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电话1875414****;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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