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灌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负债无法偿还,遂以自己可以拿到便宜食盐为由,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销售三万元食盐的口头协议,并于2019年11月19日提供给被害人何某某相关订货单,被害人何某某依据订货单上的账号支付货款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所骗三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债务,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并将被害人何某某微信删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赃人民币三万元。
2020年7月17日,民警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金某某城楼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转账记录截图及微信情况,发还清单,银行个人交易明细,银行卡复印件,客户订货单,催货记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蒋莉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1*******、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无实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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