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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栋**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贵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汪某某。2006年7月,贵州**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从铜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开发和建设总承包的方式“**江山”房地产项目。在建过程中,因铜仁**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在银行贷款,为便于融资,2008年3月20日,汪某某注册成立了贵州**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某。2008年4月1日,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贵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某某。2010年12月24日,**集团控股注册成立了贵州**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8月,汪某某经原铜仁市(县级)招商局沈某某介绍认识了李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得知**集团资金不足即提出以**酒店装修工程招标名义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融资,汪某某(已判决)等人商量后同意以此种方式融资解决**集团的资金缺口问题,并约定被骗单位所交的投标保证金由李某甲等人提取40%,履约保证金提取20%。之后李某甲介绍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认识了汪某某,商量由**集团提供办公场地、银行账户,并负责签订合同,陈某甲与李某甲负责组织人员成立“贵州**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大酒店工程指挥部”。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决)、刘某某(在逃)、杨某某(已判决)及赵某某等六人为指挥部的股东,负责接待前来商谈酒店装修的当事人,陈某乙、李某丙、栗某某(均已判决)负责联系施工单位、洽谈业务,汪某某负责与被骗单位签订合同。陈某甲于2010年11月左右来到贵州省铜仁市,2011年3月6日(以李某乙被抓获时间认定)离开。期间,汪某某等人以**酒店装修工程先后与江西**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合同,骗取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257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所骗取款项除陈某甲、李某甲等人按约定提取外,余款**集团用于还公司欠款及“**江山”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月26日,江西**建筑安装总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合同履约金100万元。

2.2011年1月24日,广东省**科技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45万元。

3.2011年1月18日,广东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4.2011年2月25日,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5.2011年2月28日, **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80万元。

6.2011年2月21日,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10万元。

7.2011年2月21日,厦门**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90万元。

8.2011年1月21日,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290万元。

9.2011年1月18日,湖北**城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劳务有限公司经理**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10.2011年3月2日,重庆**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90万元。

11.2011年1月21日,厦门市**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90万元。

12.2011年2月28日,江苏**建筑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90万元。

13.2011年1月27日,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15万元。

14.2011年2月26日,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40万元。

15.**集团以贵州**集团**大酒店装修工程为诱饵,于2011年1月27日骗取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16.2011年1月20日,浙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40万元。

17.2011年1月23日,深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95万元。

18.2011年1月17日,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45万元。

19.2011年1月21日,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45万元。

20.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95万元。

21.2011年2月28日,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大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骗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

22.**集团以贵州**集团**大酒店装修工程为诱饵,于2011年1月14日骗取香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

23.2011年1月7日及2011年1月11日,南宁**钢管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共计20万元给贵州**集团科技公司,被诈骗了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大酒店工程指挥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工程项目重复发包,以签订合同发包工程方式骗取被害人合同履约金、投标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十八册、破案报告一份、光盘一张。

3.起诉书九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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