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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76********,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之一,居住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一台泵车并登记在其名下。2017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林某某、许某甲承诺以其名下的泵车来抵顶其拖欠林某某的相关债务,但当时因该泵车未及时偿还按揭款而被锁车,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陈某某为能办理泵车过户手续便假意出售泵车,并于2017年10月与被害人黎某某签订《购车合同》,约定泵车交易价格155万元,黎某某先支付55万元购车款给被告人陈某某,待被告人陈某某偿还泵车按揭款后提档过户,过户后黎某某再一次性付清余款。2017年10月26日,黎某某支付55万元购车款给被告人陈某某,但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购车款偿还泵车按揭款后没有按《购车合同》约定将泵车过户给黎某某,而是进一步向黎某某索要剩余购车款,黎某某便在2017年11月13日通过龚某某再支付55万元购车款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黎某某共110万购车款后,将泵车停放在阳东区东城镇阳东二中附近,并与黎某某到达现场查看车辆,声称会将车辆过户给黎某某。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按《购车合同》的约定将泵车过户给黎某某,而是在2018年1月12日根据林某某、许某甲的要求来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将泵车过户给了许某甲的弟弟许某乙,且未将泵车过户给他人一事告知黎某某。黎某某事后得知泵车已被过户给他人,向被告人陈某某追讨购车款,被告人陈某某一直不将收到的购车款归还黎某某。

2018年4月,黎某某向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报案,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立案决定。2018年7月21日,黎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并将其扭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城北派出所,城北派出所又将陈某某移送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根据案件情况,在对被告人陈某某讯问后让其离开。事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了30万元购车款给黎某某,余下款项一直不退还。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门口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购车合同、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清单、收据、车辆档案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告人黎某某1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忠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姚某某、林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龚某某、敖某某、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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