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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涉疫))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51985********,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住崇义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5日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甘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陇南片区负责人白某某在微信“供需信息群”中发布一条求购额温枪的信息,后被该群中微信名为“**”,微信号为“**”(名为冯某某)发现,冯某某便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找到了深圳市**有限公司,他发现该公司有销售额温枪的信息,通过微信简单沟通后便作为中间人联系白某某和深圳市**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商谈。2020年3月5日,双方在网上签订了采购总价值29万元1000台额温枪的采购合同(实际27万元,2万元为中间费),并约定在3月10日开始交货,3月15日完成交货。3月6日之前,白某某先后通过三个账户向深圳市**有限公司公户转账27万元,同时支付给冯某某10000元的介绍费。合同签订完成后,白某某和冯某某多次催促深圳市**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发货,但迟迟未发货,后来多次催促下先后发了116个,但发来的额温枪和合同约定采购的完全不符,同时收到的额温枪属“三无”产品。

该公司收到白某某转入27万资金,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10********)交易明细发现,收到该27万货款后大部分资金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另外,还有96250元直接转给了上海**有限公司,该笔款项系疫情期间该公司向深圳市**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额温枪,但深圳市**有限公司一直不发货,后该公司要去报案,2020年3月9日,深圳市**有限公司便将白某某转给该公司订购额温枪的27万款项的96250元退给上海**有限公司。另外,该公司实际没有生产额温枪的资质和能力,陈某某提供给冯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是冒用深圳市**有限公司注册证号,被告人微信朋友圈所发额温枪的生产车间图片均系**

合同履约受阻后,白某某一直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退款,截止6月3日陈某某先后分五次退了92000元。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家属将剩余的178000元货款全部退还给了受害人白某某。同时,白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证号,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秦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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