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一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住云南省盈江县**商务酒店**房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202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2020年7月14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盈江县太平**红砖厂期间,收取被害人尹某甲、杨某某、尹某乙等人购买红砖的预付款共计845885元人民币,之后在尚欠预付款440417元人民币的红砖未交付便逃匿。

被告人陈某某一方与各被害人协商一致,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已达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507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