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住辉南县**镇**屯,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变造身份证件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其捡来的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从2018年10月起,陈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其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25日,陈某某因违章被交警查处时,陈某某使用变造的于某某驾驶证交予执勤民警查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永成
(院印)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2. 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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