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本市思明区**路**号**室。200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买卖枪支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4日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因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时,当场出示了一本姓名为黄某某(驾驶证号3501021978********),照片为其本人的驾驶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有的姓名为黄某某的驾驶证的证芯编号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黄某某本人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3501021978********)证芯编号及驾驶证照片均不一致,非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该驾驶证主页上的照片系被告人陈某某更换。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上述驾驶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在案的驾驶证1本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5.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变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红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603****)。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追缴的驾驶证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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