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三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莆田市城厢区**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莆田市城厢区**镇经管站**,指导、监督村级财物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元,为对方在工程款拨付、养殖场退租押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1.2013年10月,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路道路硬化工程,莆田市城厢区**镇政府系该工程的业主,王某某、詹某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者。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因关照王某某承包的**村**路道路硬化工程款拨付事宜,在其位于**镇**宿舍收受王某某送给的人民币0.5万元(百元面额,信封包装)。
2.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1月中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休闲文化广场工程、**村休闲文化广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王某某均系现场施工负责人;2014年11月,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村休闲文化广场二期续建工程,王某某系项目负责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因关照王某某承建**村休闲广场一期、二期及三期(即二期续建工程)工程进度款拨付事宜,在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人民政府的宿舍莆田市城厢区**镇**宿舍,分三次收受王某某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每次人民币0.5万元,均为百元面额,信封包装)。
3.2015年,福建省**园林有限公司中标莆田市城厢区**镇**村**路道路硬化工程,王某某系现场施工负责人。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因关照王某某承建**村**路工程款拨付事宜,在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宿舍莆田市城厢区**镇**宿舍收受王某某送给的人民币0.5万元(百元面额,信封包装)。
4.2011年8月,莆田市城厢区**镇**村村民郑某某等人以林某某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村1-4号虾池。2015年,莆田市政府在**村征迁滩涂,1-4号池被列入征迁范围。郑某某等人与**村委会协商退还部分租金和押金的事宜,因村财支出需要经过镇经管站的审核,时任**镇经管站**陈某某认为郑某某等人还在使用该养殖池,不同意**村委会将押金退还给郑某某等人。2017年9月的一天,郑某某将人民币2万元(百元面额,无包装)交给时任**镇**村党委**王某某,让其帮忙找陈某某协调退回养殖池的租金和押金事宜,王某某将上述2万元中的0.2万元用于自己个人生活开支。之后的一天,王某某到陈某某位于**镇**宿舍送给被告人陈某某上述2万元中剩余的人民币1.8万元(百元面额,信封包装),请求帮忙关照退还郑某某等人养殖池租金和押金的事宜,陈某某表示同意并当场将钱收下。后陈某某审核同意**村委会退还郑某某等人押金和部分租金共计人民币50.4544万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城厢区**镇监察组交代其曾因关照王某某承建的工程款拨付等事宜,收受王某某送给人民币4.3万元的问题。同年6月18日,莆田市城厢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通知陈谈话,谈话期间陈主动交代其分六次收受王某某送人民币4.3万问题。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城厢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城厢区村集体财务规范管理相关文件、经管站职责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王某某、詹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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