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7〕3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78********,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湛江**科长,户籍地湛江市麻章区**镇,现住地湛江市开发区**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担任**科长,负责搜集、研判走私情报信息及开展小规模缉私行动等工作职能。2012年初,香烟走私份子龙某甲通过赤坎亿通汽修厂老板莫某某介绍认识陈某甲,龙某甲为了寻求湛江**缉私局情报部门对其团伙香烟走私活动的保护,于同年4月在湛江市体育中心停车场内约见陈某甲,提出每月交10万元的“保护费”,让陈某甲负责的情报部门不查处其香烟走私活动,陈某甲同意。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龙某甲每个月都约陈某甲在湛江市体育中心内的停车场见面,送给陈某甲10万元现金“保护费”(其中一次是龙某甲安排其侄子龙某乙在体育中心停车场内送钱)。陈某甲先后17次收受龙某甲送给的“保护费”共计170万元人民币。在此期间,龙某甲在湛江地区走私香烟活动均未被海关情报部门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甲户籍资料、任职材料、海关机构性质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
2.证人证言:陈某乙、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自述材料、同案人龙某甲、龙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湛江海关**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走私分子龙某甲送给的“保护费”共计1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对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据目录三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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