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忠八,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8********,拉祜族,函授大专文化,原澜沧**自治县(以下**)**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澜沧县**乡**村委**宿舍**号,因涉嫌犯受贿罪,2019年5月2日被澜沧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6月7日由本院决定先行拘留,同年6月2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4日、10月17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同年11月17日该委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0月2日-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受贿946708元人民币的事实
2013年6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时任澜沧县**乡****主任、澜沧县**乡****工作人员,兼任澜沧县**乡****站副站长、澜沧县**乡****办公室工作人员,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时任澜沧县**乡**村委会主任期间,两人利用职务便利,为澜沧县**乡个体老板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工程,被告人陈某某和杨某某先后7次共同收受刘某某贿送的946708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收受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贿送的5万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杨某某用于购买位于澜沧县**广场**期**幢**单元**室的商品房。
2.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收受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贿送的2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由刘某某直接转账至陈某乙账户上,后被陈某乙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3.2014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收受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贿送的23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杨某某用于其母黄某某所住位于澜沧县**寨的建房开支上。
4.2014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收受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贿送的296708元人民币,该笔款项也被杨某某用于其母黄某某所住位于澜沧县**寨的建房开支上。
5.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收受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贿送的10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杨某某用于自家位于澜沧县**乡**村自建房开支上。
6.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收受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贿送的3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陈某某杨某某夫妇用于澜沧县**乡**村自建房安装门窗开支上。
7.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收受刘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贿送的22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杨某某用于装修澜沧县**广场**期**幢**单元**室的商品房及其他生活开支上。
二、被告人陈某某个人受贿383980元人民币的事实
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时任澜沧县**乡****中心主任、澜沧县**乡****工作人员,兼任澜沧县**乡****站副站长、澜沧县**乡****办公室工作人员期间,其利用申报一事一议项目和验收项目的职务便利,为**乡个体老板刘某某介绍工程,先后9次向刘某某索贿,共计38398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和刘某某找存折,后使用存折内的钱购买120000元的大车一辆,该车落户于陈某某名下。
2.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让刘某某转账给负责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工作时任澜沧县**乡**中心的工作人员罗某某50000元人民币。
3.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陈文忠向高某某购买75000元人民币的葡萄苗,后陈某某让刘某某将该笔葡萄苗钱转账到高某某账户上。
4.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向刘某某索贿现金2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陈某某用于葡萄地水管、铁丝等工具的开支。
5.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向刘某某索贿现金1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陈某某用于外出考察个人开支。
6.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向刘某某索贿现金3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陈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7.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向刘某某索贿现金4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陈某某用于高某某租地费的开支。
8.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向刘某某索贿现金30000元人民币,该笔款项被陈某某用于葡萄苗、水管等工具开支。
9.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让刘某某到澜沧县**乡街道胡某某家店铺将其所欠的牛饲料款共计8980元人民币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霍豫璇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被告人陈文忠单独受贿的款项383980元人民币已被澜沧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暂扣于澜沧县监察委员会,现通过扣押清单形式移送;
4移送起诉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