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公诉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6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原队长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留置前系天祝藏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工程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2016年12月27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5月23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祝藏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局稽查队队长兼**监察股股长期间,天祝**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李某某为竞买天祝县**镇国道312线西侧、110变电所北侧8892.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让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承诺事成后支付被告人陈某某好处费。后陈某某利用与天祝县城建、国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亲自或通过他人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借用天祝方正质量技术服务中心资质等方式,促使**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竞得该宗土地,事后索取李某某夫妇财物共计257868元。其中,除陈某某父亲2012年兰州住院期间给付的1万元外,2014年8月8日李某某夫妇将价值202300元的甘H*****(现车号甘H*****)现代ix35越野车一辆抵顶被告人陈某某,尔后陈某某提出将剩余钱款由李某某之妻周某某向其朋友天祝县**宾馆经理邓某某出具6万元欠条一张,除支付李某某夫妇在邓某某经营的宾馆、饭馆消费欠款14432元外其余45568元由被告人陈某某支配。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回赃款1万元;涉案车辆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代ix35车辆等;2.书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天祝藏族自治县**局稽查队队长兼**监察股股长期间,利用其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 飞
代理检察员:张照萍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天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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