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院**单元**室。2008年1月15日任商州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2019年7月18日被开除党籍。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商洛市商州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19年7月19日被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商州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的一天,经商州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授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某某为了让陈某某在拨付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资金250万元中提供帮助,在陈某某办公室中送给陈某某5000元(以下所有钱款数额均指人民币数额),陈某某予以收受。2013年1月区财政局向**公司拨付资金250万元。
2、2012年12月的一天,商洛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让陈某某在拨付塔式起重机生产线建设项目资金300万元中提供帮助,在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30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2013年2月、5月、8月区财政分三次向**公司共拨付项目资金300万元。
3、2013年12月,商洛市**实业有限公司以**生态农业休闲园建设项目申请陕南循环发展专项贴息资金150万元,由区财政局经建股负责拨付。2013年12月的一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让陈某某在拨付资金中提供帮助,委托**药材公司杨某某在商州区财政局家属院门口杨某某的车上送给陈某某10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1月、5月区财政局分两次拨付项目资金150万元。
4、2012年9月陕西**有限公司承揽荆河生态工业园区滨河东路路堤工程(以下简称荆河东路工程)。2013年年底的一天,荆河东路工程项目经理亢某某为让陈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在商州区财政局家属院附近杨某某的车上送给陈某某20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2014年1月,区财政局通过商州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向陕西**有限公司拨付该工程款1000万元。
5、2014年,山阳县高坝镇人谢某某借用陕西**建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参加大荆镇移民搬迁陕三期二标段工程招投标,招标前须由商州区财政局经建股审核预算情况。为让陈某某在该工程预算审核中提供便利,2014年7月的一天,谢某某在商州区财政局附近杨某某车内送给陈某某10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接受。
6、2015年5月的一天,腰市镇人屈某某借用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腰市镇移民小区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工程,该工程相关专项资金由商州区财政局经建股负责拨付。2015年9月的一天屈某某为让陈某某在幼儿园工程资金拨付中提供帮柱,委托杨某某在商州区财政局家属院门口附近送给陈某某千足金金条一块,价值9500元,陈某某予以收受。2015年9月中旬,商州区财政局拨付该工程第一笔资金65万元。
7、2014年5月,北宽坪镇郭湾村人董某某承揽北宽坪镇**院村移民搬迁安置点室外工程(以下简称**院室外工程),该工程在完工时尚有58万元的资金缺口,董某某请求陈某某帮其争取资金,经陈某某沟通,区移民办将**院室外工程缺口资金纳入资金计划。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董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在争取**院室外工程资金中的帮助,在“商县十三花”餐馆内送给陈某某50000元现金,陈某某予以收受。2017年1月,在陈某某的帮助下,区移民办拨付**院室外工程资金58万元。
8、2017年9月,董某某承揽北宽坪**村村委会至山怀凹道路拓宽工程(以下简称全脉道路拓宽工程)并垫资实施。2017年底全脉道路拓宽工程完工,但资金尚未解决。董某某为此请求陈某某帮助帮忙争取全脉道路拓宽工程资金。陈某某予以答应。经陈某某沟通,区交通局拨付该工程30万元资金。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董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在争取全脉道路拓宽工程资金中提供的帮助,在陈某某家中送给陈某某50000元现金。同日晚,陈某某在董某某家中退回20000元,收受余下的30000元现金。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受128000元现金及价值9500元的千足金金条一块,其中价值9500元的千足金金条于2019年6月21日商州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陈某某之妻王某某处扣押。128000元均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州区相关部门文件、相关工程资料、商州区财政局文件、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财务凭证、退缴赃款凭证、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商州区纪委、监察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亢某某、谢某某、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商州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次,合计人民币137500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虽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该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萍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价值9500元的千足金金条一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