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2********,汉族,专科毕业,乐东黎族自治县**总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公司宿舍。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释放。2020年8月1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8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受贿案,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招投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蔡某甲贿赂款25万元
⑴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工程老板蔡某甲。同年下半年,乐东县**公司准备开展**镇**村扶贫项目招标工作,蔡某甲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将项目工程给其承建,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并打电话给相关人员,要求将项目给蔡某甲承建。2018年9月份,蔡某甲顺利获得该项目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项目上的帮助,蔡某甲决定为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一辆汽车。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和蔡某甲一起到海口预定一辆北京现代牌SUV汽车,蔡某甲当场为被告人陈某某交付10万元购车定金,另外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支付尾款。同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购车尾款后,将车登记在家人名下,使用至今。
⑵2019年10月份,蔡某甲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将乐东县**镇**北路**场**建设工程项目交由其承建,被告人陈某某表示同意,并帮助蔡某甲顺利拿下该项目。为了表示感谢,蔡某甲在乐东县**中学门口送给被告人陈某某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收下用于个人开销。
2.收受李某某贿赂款10万元
2019年7月份,李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将乐东县**村****建设项目交由其承建,被告人陈某某答应并在工程承揽方面给予帮助。2020年4月份,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某的帮助,李某某在乐东县**大楼对面公路旁送给被告人陈某某1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予以收下。
3.收受颜某某2万元
2019年11月,颜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将乐东县**养殖和****培训基地监理项目交由其承办,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并给予帮助。同年11月份,颜某某顺利取得该监理项目。同年12月份,颜某某在乐东县**局对面公路旁送给被告人陈某某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给予收下,并用于个人开销。
在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人向乐东黎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常住人口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乐干[2018]31号、乐人字[2018]5号职务任免的通知、乐直党委批[2020]2号批复;⑵立案决定书、批准留置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留置时间决定书、乐纪[2021]1号、乐监[2021]1号处分决定;⑶到案经过;⑷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会议记录、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⑸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⑹汽车销售合同、缴款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车证;⑺委托书及退赃凭证;⑻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⑼情况说明及自述材料、谈话笔录;
2.证人蔡某甲、李某某、颜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邢某甲、孟某某、许某某、韦某某、邢某乙、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业强
书记员:朱厚鸿
2021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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