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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2012年9月,任****;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任****;2015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系**。现住雷州市**街道**大道***2房。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雷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雷州市**镇开始实施国家精准扶贫政策,雷州市**牧业有限公司老板高某某在向该镇推销精准扶贫牛过程中,分三次共计送给时任**镇**的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4万元和茅台酒2瓶,其中的2万元是通过廖某某转交给陈某某。2018年12月3日左右,由于有关部门调查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陈某某让廖某某将2万元退回给高某某。

2、2003年,莫某某承建了雷州市**镇办公楼等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并且验收通过后,**镇政府只是给莫某某拨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莫某某近30万元的工程款。200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镇**后,莫某某多次找陈某某帮忙解决**镇政府拖欠的工程款问题。2011年3月份,经镇领导班子讨论后,**镇政府将旧圩开发区原规划为市场的用地用于抵偿拖欠莫某某的工程款。莫某某为了感谢陈某某的帮助,于2011年某一天,在**镇**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陈某某在**镇工作期间认识邓某某。2015年12月份,雷州市**镇政府计划建设镇政府篮球场及周边地台。邓某某得知消息后找到时任**镇**的陈某某,表示有承建雷州市**镇政府篮球场及周边地台工程的意愿。邓某某如愿承建了**镇政府的工程。邓某某在承建该工程期间,**镇政府又计划实施镇政府大门、公共服务中心(后更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排练场)的建造,对镇政府办公楼、办公楼周边地台等进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上工程项目最后均由邓某某承建。邓某某为了感谢陈某某的帮忙,争取以后能承建**镇更多的工程项目,分三次共计送给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22万元及四条中华牌软盒香烟。

4、2017年,雷州市**镇在为贫困户购买农用三轮摩托车过程中,雷州市**镇**摩托车销售店的经营者钟某某找到时任**镇**的被告人陈某某,希望陈某某安排**镇的贫困户到其商店购买扶贫农用三轮摩托车。镇分管扶贫工作的党委委员庄某某与雷州市**镇**摩托车销售店的经营者钟某某联系购车事宜后,**镇**村委会和**村委会向钟某某购买了51辆扶贫农用三轮摩托车。为了感谢陈某某的帮助,钟某某在收到财政划拨的购车款约一个月后,多次联系陈某某,表示要送给陈某某好处费。根据陈某某的安排,钟某某将人民币50000元交给廖某某,廖某某再转交给陈某某。

5、2017年4月,雷州市**镇政府准备实施建造**大道工程项目。黄某某得到消息后,找到时任**镇**的被告人陈某某,希望能承建该工程项目,并承诺会给陈某某一定的好处费。之后,陈某某同意安排该工程项目给黄某某承建,并让黄某某联系、组织工程前期招投标工作。2017年11月份,黄某某挂靠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并成功中标。2017年11月下旬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在湛江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欠缺为由,打电话向黄某某借款。约过两天,黄某某携带人民币35万元到陈某某家交给陈某某妻子朱某某。

6、2016年,雷州市**镇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在为贫困户购买扶贫牛过程中。雷州市**种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合伙人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经商量决定,由李某甲出面与时任雷州市**镇**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推销扶贫牛业务。随后,李某甲找到陈某某,承诺给予陈某某一定股份和好处费。后来,雷州市**镇部分村委会到**合作社购买了扶贫牛。经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商量决定,为了感谢陈某某的帮助,希望**镇能够继续安排一些扶贫项目,由李某甲分三次共计送给被告人陈某某27.5万元。具体是2017年初,李某甲在**镇政府陈某某宿舍,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6万元;约过了1个月,李某甲在**镇政府陈某某宿舍,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0.5万元;2017年8月底,李某甲在雷州市**镇**度假村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获悉审计部门发现雷州市在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有很多问题,于是,2018年1月主动联系李某甲并以转账的方式退还了人民币20万元给李某甲。约1个月后,陈某某又以家庭购买湛江市商品房资金紧张为由,再次向李某甲借款20万元,但没有办理任何借款手续。2018年11月底,被告人陈某某获悉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在查处雷州市扶贫项目相关问题后,吩咐其妻子朱某某退还李某甲人民币10万元,朱某某将写好的收据交李某甲按手印确认。

7、2013年,雷州市**镇政府将**林场提供给**镇政府建设垃圾中转站的一块土地转让给莫某甲使用。莫某甲为了获得该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交给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委托陈某某出面帮忙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陈某某收下这2万元后,部分用于为莫某甲办事花费。

8、2016年底,雷州市**镇在实施精准扶贫过程中,为贫困户购买农用化肥。广东**南方营销有限公司雷州片区业务员杨某某通过经营化肥生意的**镇**村党支部书记陈某甲介绍,找到时任**镇**被告人陈某某推销农用化肥。为了扩大销售量,杨某某于2017年6、7月份分两次送给被告人陈某某好处费共计8000元。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将这8000元交给陈某甲,要求陈某甲退还杨某某。陈某甲告知杨某某后,杨某某答应在年终结算时再拿回这笔钱。在陈某某被雷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陈某甲将这8000元上交。

被告人陈某某已将涉案款项共计98.3万元退交雷州市监察委员会。在接受调查期间,陈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被告人陈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向雷州市监察委员会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其中部分已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镇、**镇有关精准扶贫项目资料、**镇政府、**镇有关工程项目资料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廖某某、莫某某、邓某某、钟某某、庄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莫某甲、陈某乙、李某丙、陈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98.3万元、茅台酒2瓶、中华牌软盒香烟4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留置期间,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部分已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11册,检察卷1册。

3.涉案款项98.3万元由雷州市监察委员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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