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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凌源市支行纪委**、**,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朝阳市**委员会留置,2019年7月2日经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支行**。2017年度,被告人陈某某分管三农经营**心、协助管理客户部工作。2017年1月,朝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了朝阳银政“扶贫贷”合作协议,即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及其下辖机构采用由朝阳市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的扶贫补偿基金提供担保,面向朝阳市**区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对其增收就业脱贫和贫困县域经济发展、能够对改善生产生活等有拉动作用的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等相关主体贷款。

2017年3月,建平县金豆米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在取得建平县**办公室的推荐后到中国农业银行建平县支行申请500万元“扶贫贷”贷款,建平支行公司业务部的工作人员及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金豆米市公司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未认真查看、核实企业账目、税收情况及相关材料。2019年5月4日,由公司业务部刘某某制作《建平县金豆米市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报告》,该报告中未对企业是否涉及民间借贷、是否涉诉等情况进行说明,经被告人陈某某审查同意后上报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分行,上报调查报告的同时,在农行C3业务系统中调取并上报的企业征信报告中记录金豆米市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剥离债务2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中亦未发现,后经农业银行朝阳市支行审批,建平县支行于2019年6月22日向金豆米市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金豆米市公司在取得500万元贷款后,并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全部用于归还企业的债务,致使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2018年11月28日,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决金豆米市公司偿还中国农行建平支行贷款500万元,2019年8月7日建平县人民法院裁定,因被执行人(金豆米市公司)明显无履行能力,终结执行程序。

2017年7月的一天,金豆米市公司取得500万元贷款后,法人王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某,由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建平县外环路上给被告人陈某某送了40,0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电话通知到监察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赃款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工作职责说明、违规责任事实确认书、缴款书、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分行文件、建平支行文件、审查报告及调查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建平县人民法院裁定、陈某某任职文件、查封财产清单、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裁定、金豆米市公司的借款合同书、朝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朝阳银政“扶贫贷”合作协议书及合作方案、辽宁省分行审计合规专项检查组工作底稿、金豆米市公司的贷款档案;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马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某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另外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款、三百八十五条一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永文

2019年10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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