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和平县**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路**号,住址和平县**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和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1日向和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和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22日向和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和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陈某甲涉嫌受贿、贩卖毒品等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2020年1月2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和平县**局*****、*************、*********、**********期间,利用负责和平县**工作的职务便利,自2009年至2019年为河源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总经理王某甲在开拓和平市场、销售安装产品、催收维护费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收取的方式,共计收受王某甲、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52871元。
归案后,陈某甲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网登记卡;2.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企业机读档案及其章程、干部任免信息表、邮箱截图、维护费结算表、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及存取款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贩卖毒品罪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宇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向黄某某贩卖毒品“开心粉”(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6次,每包价格约人民币200元,6次共计贩卖110包约99克“开心粉”,通过微信交易收取毒资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车辆行车轨迹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搜查、称重、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陈某甲微信交易流水、搜查视频光碟。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12月24日,陈某甲在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号商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容留陈某丙、曹某某、黄某乙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2019年3月17日,陈某甲在和平县阳明镇和平大道*****号商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容留曹某某、曾某某、陈某丙吸食毒品“开心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企业登记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陈某甲微信交易流水。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2006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和平县**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需要注销的朱某甲身份信息保留,并利用更换第二代身份证的名义使用朱某甲身份信息,再套用自己的人像,伪造了一张姓名为朱某甲,号码为4416241972********的居民身份证。2014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甲使用该身份证办理酒店入住4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详细信息、酒店入住开房记录、朱某甲开房记录;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多次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枫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在案扣押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退赃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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