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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行贿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三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台州市**协会会长,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温岭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台州市**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要协助台州市**局对涉外渔业水域作业渔船的生产和安全实施行业管理,2015年4月,因台州市进行学会协会清理,**协会与台州市**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脱钩,执法支队委托**协会继续开展入韩渔船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包括开展每年的入渔韩国管辖水域渔船许可证(以下简称韩国证)申请、协助中国**协会参与全国审核、协同调剂入韩渔运船名额等相关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4月至今担任台州市**协会会长,负责具体事务。在履职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49.5万元(以下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28日,安徽**船舶公司管理人员林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浙台渔运3****、3****渔运船2016年度韩国证办理事项上的帮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贿送给陈某某1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1月5日,林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浙岭渔运6****渔运船2017年度韩国证办理事项上的帮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贿送给陈某某16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3月13日,林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某在浙岭渔运3****渔运船2018年度韩国证办理事项上的帮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贿送给陈某某人民币23.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予以收受。

二、行贿

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和尚某某在办理渔船拆旧建新手续过程,违反规定,在没有实际拆解船只的情况下,伪造了船舶拆解材料,并让温岭市****检验站工作人员潘某某和温岭市****执法大队石塘中队工作人员郭某某在上述伪造的材料上签字。为了感谢潘某某和郭某某的帮忙,被告人陈某某和尚某某经商量后,分别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本市松门镇蓝湾假日宾馆内的足浴包厢里贿送给潘某某2万元;在本市太平街道原八一宾馆附近贿送给郭某某2万元,潘某某和郭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10月14日上午,温岭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从温岭市松门镇人民政府前带至台州市留置点温岭分点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贿涉案事实。现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退赃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与人结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贿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祥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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