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65********,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黔江区**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正处级),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栋**号。2005年4月17日,因在西安学习期间参与赌博,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查获并受到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10月31日,经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由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黔江区监委)对陈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1日,经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陈某某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监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受贿犯罪事实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金洞乡党委书记、黔江区交委副主任兼运管处处长、黔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黔江区征地拆迁工作队队长、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沈某某、李某甲等7人贿赂共计29.3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一)收受沈某某贿赂16.3万元
1.2004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金洞乡党委书记期间,将金洞乡境内小庄至金洞乡政府的一段公路改造工程拿给沈某某承建,之后,沈某某为了感谢陈某某的帮助,于2004年在黔江区太平岗附近送给陈某某2万元。
2.2008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交委副主任兼运管处处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之便,将金洞乡小河村“渡改桥”项目拿给沈某某承建,2009年3月,沈某某为感谢陈某某的帮助,在黔江区太平岗附近送给陈某某2万元。
3.2009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交委副主任兼运管处处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冯家渔滩吊桥项目拿给沈某某承建,2009年5月,沈某某为感谢陈某某的帮助,在黔江区体育馆附近送给陈某某5万元。
4.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交委副主任兼运管处处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之便,将黔江区公路养护一段“生命工程”项目拿给沈某某承建,2011年至2015年,沈某某为感谢陈某某的帮助,根据陈某某的安排,先后8次送给陈某某共计7.3万元( 其中4次每次1万元、3次每5000元,1次1.8万元) 。
(二)收受李某乙贿赂2万元的事实。2010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交委副主任兼运管处处长期间,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之便,为李某乙经营的小桥至职教中心公交线路增加公交车数量提供帮助,2010年下半年,李某乙在黔江区太平岗附近送给陈某某2万元表示感谢。
(三)收受李某甲贿赂3万元的事实。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黔江区征地拆迁工作队队长兼铁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为建超园林公司郑某某、李某甲等人抢栽抢种苗木和虚增苗木评估价格骗取苗木补偿款提供帮助,2016年5月,李某甲送给陈某某3万元表示感谢。
(四)收受王某某贿赂3万元的事实。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黔江区征地拆迁工作队队长期间,在黔石高速公路苗木征收过程中,为王某某等人经营的森旗花木农民合作社提供帮助,2017年上半年,王某某通过李某丙送给陈某某3万元表示感谢。
(五)收受陈某乙贿赂2万元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黔江区征地拆迁工作队队长期间,为中铁十一局承建的渝怀二线项目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提供帮助,2016年、2017年春节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陈某乙两次分别送给陈某某1万元,共计2万元。
(六)收受宋某某贿赂2万元的事实。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房地产项目的职务之便,为宋某某承接黔江区中央公园项目防雷检测工程提供帮助,2018年7月,宋某某送给陈某某2万元表示感谢。
(七)收受陈某甲贿赂1万元的事实。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期间, 为陈某甲在国维中央府邸城市建设配套费延期缴纳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底陈某甲送给陈某某1万元表示感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调查决定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时间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主体身份文件、《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关于陈某某同志所犯错误处分的决定》、被调查人陈某某到案经过说明、《重庆市黔江区金洞乡小河人行吊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项目付款凭证”、《黔江区冯家街道和尚坪人行吊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项目付款凭证”、重庆市黔江区公路养护一段合同书两份、项目付款凭证、《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改建铁路重庆至怀化(涪陵至梅江段)增建第二线临时用地补偿清册》、《房屋拆除垃圾清运数量统计表》、《房屋拆除数量及费用统计表》、《防雷技术服务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审批表》、《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陈国昌工商银行(尾号5908)交易明细、陈某某工商银行(尾号0919、0816)交易明细、沈某某工商银行(尾号4051)交易明细、沈某某重庆银行(尾号8895)交易明细、重庆市监察机关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借条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董某某、冉某某、李某甲、蒲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陈某乙、陈某甲、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搜查笔录;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陈某某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时任重庆市黔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保留正处级)兼区征地拆迁工作队队长。2014年11月,黔江区成立铁路建设指挥部,下设黔张常铁路项目部和渝怀二线项目部,陈某某又担任铁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全区铁路建设项目中的征地拆迁工作。
2014年3月,李某甲、蒲某某、郑某某等三人获知黔张常铁路修建信息后,为了获得铁路建设征地苗木补偿款,合伙成立了重庆市黔江区建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超园林公司),在黔张常铁路经过的武陵山4组租地种植苗木,2015年1月黔江区政府发布黔张常铁路项目征地公告。在公告发布之后,郑某某、蒲某某等人从黔江区沙坝乡庞某某处购买苗木,栽种于租用的土地里面,为了能使抢栽抢种的苗木获得补偿,李某甲找到陈某某帮忙,明确告知陈某某建超园林公司有抢栽抢种苗木的行为,请求陈某某把抢栽抢种的苗木纳入补偿范围,陈某某答应帮忙。与此同时,铁路建设指挥部也接到群众关于黔张常铁路舟白境内存在抢栽抢种的举报。
之后,李某甲为了将抢栽抢种的苗木纳入补偿范围的事进一步得到被告人陈某某的认可,在随后的一天,李某甲将陈某某、蒲某某约至李某甲、陈某某二人所在的城东街道黔龙阳光花园小区一茶楼,在喝茶过程中,蒲某某将建超园林公司抢栽抢种的事再次明确告诉了陈某某,希望陈某某把建超园林公司抢栽抢种的苗木纳入补偿范围,陈某某答应帮忙,但表示要到现场实地看下。过后,陈某某随李某甲、蒲某某等人一起来到建超园林公司苗木基地,陈某某在现场目击了大量红籽树盆景的花盆还没有完全埋入土层、马灵光树桩等周围是新鲜泥土,明显是新埋入土属于抢栽抢种的情况。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持专题研究黔张常铁路舟白境内苗木搬迁个案处置问题,会上明确建超园林公司抢栽抢种部分不纳入评估补偿范围,并责成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调查。
2016年3月17日,在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黔江区交委工作人员张某甲按程序将区公安局针对建超园林公司抢栽抢种的《关于对蒲某某栽种苗木行为的调查情况》(以下简称《调查情况》)送陈某某审阅,陈某某在明知该《调查情况》只是象征性地剃除30盆红籽树盆景的情况下,为了郑某某、李某甲、蒲某某其余抢栽抢种的苗木获得补偿,作为统筹征地拆迁工作的副指挥长,不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予以纠正,滥用职权在该《调查情况》上签署同意,致使建超园林公司的抢栽抢种行为及非法目的得到“合法”认可和掩盖,进而顺利进入正式评估阶段,最终使李某甲等人其余抢栽抢种的苗木获得补偿,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97万元。
在评估报告出来后,李某甲、郑某某等人认为评估价格偏低,于是李某甲再次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希望陈某某能帮忙把苗木评估补偿金额提高一点,陈某某再次违规给评估公司负责人魏某某打招呼,明确要求对李某甲等人苗木评估价格给予调高,魏某某又安排评估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将建超园林公司名下苗木评估价格虚增24.41万元。两次合计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9.38万元。
事后李某甲等人为感谢被告人陈某某滥用权力,为其抢栽抢种苗木和虚增苗木评估价格骗取苗木补偿款提供帮助,于2016年5月,李某甲送给陈某某3万元表示感谢。
2019年10月31日,黔江区纪委监委安排被告人陈某某所在单位纪检组将其送至黔江区纪委监委机关,单位纪检组按要求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单位并告知区纪委监委找其谈话。在陈某某到达所在单位后,在单位纪检组工作人员陪同下,一起到达区纪委监委机关。在随后的谈话过程中,由黔江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向陈某某宣布留置决定,之后工作人员和黔江区公安局留置支队的民警于当日将陈某某执行留置于黔江片区留置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主体身份文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陈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黔江府人[2011]3号)、《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铁路建设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的通知》(黔江委办[2014]65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铁路建设指挥部成员的通知》(黔江府办法[2015]107号)、《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综合部会议纪要》、拟征地公告、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相关资料复印件、黄某某提供的蒲某某苗木评估原始数据与调整数据评估值差额修改情况、专题研究黔张常铁路舟白境内苗木搬迁个案处置问题的备忘录、《关于对蒲某某栽种苗木行为的调查情况》、《黔张常铁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蒲某某苗木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黔张常铁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涉及郑某某苗木评估资产评估报告》、《苗木搬迁补偿协议》、《苗木收购补偿协议》、黔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预收征地拆迁补偿的函、苗木补偿支付花名册、预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蒲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庞某某、张某甲、李某乙、田某某等的证言;
3.证人庞某某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黔江区金洞乡党委书记、黔江区交委副主任兼运管处处长、黔江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黔江区征地拆迁工作队队长、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沈某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29.3万元,数额巨大;同时在担任黔江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征地拆迁工作队队长兼铁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征地补偿资金损失69.38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照该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13册、归案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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