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55********,汉族,不识字,农民,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园**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5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以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均已判刑)四兄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行贿、窝藏、妨害作证、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刘某乙等人组织、领导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参与该组织实施的非法采矿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该犯罪组织的一般参与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戊、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采矿事实
2005年至2017年初,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四兄弟及其他组织成员,在**地区,利用组织强势地位,强行兼并其他采石散户,非法控制和垄断**地区采矿行业。期间,该组织在**地区的**山、**山、**山、**山、**山、**山、**山、**山等山体非法开采灰岩,攫取了巨大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刘某乙等人非法开采**山、**山等山体,仍然参与非法采矿。蚌埠市公安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对非法采矿现场勘测、测量,并出具开采量调查报告,经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开采量调查报告进行评审,经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审核,2010年12月至2017年1月,非法开采**山灰岩数量为1071.45万吨;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非法开采**山西南侧灰岩数量为150.26万吨,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54081亿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孝
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的开采量调查报告、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文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己、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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