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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5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陈某某与林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成员林某甲、胡某某等人系同乡关系,经胡某某介绍于2017年7月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非法经营的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下户考察”、“上门催收”等工作。在林氏兄弟的组织、领导下,陈某某参与了非法入股放贷、上门暴力催收,并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参加了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现查明其参与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2起。

二、在组织意志内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1月1日,被害人宁某某经业务员介绍,到*甲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郑某乙“面审”,匡某某“下户考察”,后被带至汉口一写字楼内“放款”,张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踢腿等手段,强迫宁某某写下30000元的借条和25000元的收条,并以扣除各种费用的名义,最终给宁某某7000元。此单由被告人陈某某与林某甲、郑某甲等人入股。事后逾期未还款,宁某某亲戚家被该组织成员上门喷红油漆字、砸窗户玻璃、斧头砍门催收,宁某某被迫于2017年12月14日同家人到武汉市**广场咖啡厅,向该组织成员郑某甲还款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借款资料和还款凭证复印件、林某甲的账本账页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涉案车辆轨迹信息、从*乙公司调取的转账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犯郑某乙、郑某甲、林某甲、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11月12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路边小广告,到*甲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郑某乙“面审”,写下3万元的借据,被告人陈某某“下户考察”后,将其带至汉口****楼,由张某某负责“放款”,张某某等人采取威胁、谩骂、殴打等手段,迫使吴某某写下27600元收条接受几千元放款,并支付下户费、烟钱、身份证赎金等费用,吴某某最终得款4600元。此笔贷款由陈某某与林某乙、张某某等人入股。后吴某某逾期未还款,该组织成员多次电话威胁并派人上门喷油漆字、斧头砍门催收,2018年1月23日,吴某某被迫到武汉万松园派出所,在民警见证下,向该组织成员杜威现场转账还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提供的手机照片(贷款公司人员联系方式、转账记录、上访回单、被砍砸和喷油漆字现场、涉案车辆和人员)、从支付宝和腾讯公司调取的转账信息、吴某某的报案和上访材料、下户车辆轨迹等书证;(2)辨认笔录;(3)还款视听资料;(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犯郑某乙、张某某、杜威的供述与辩解。

3.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贺某某经人介绍,到*甲公司**营业点办理贷款,经公司成员“面审”,扣下其购房合同,写下3万元借据,被告人陈某某开车载其“下户考察”后,被带至汉口**酒店一房间内“放款”。“放款”时,肖某某以扣除担保金、介绍费、利息等为借口,给贺某某8000元,贺某某因觉利息和费用太高不愿贷款,肖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谩骂等手段,强迫贺某某接受贷款并支付500元下户费,贺某某最终得款7500元。此笔贷款由陈某某与胡某某、林某甲入股。贺某某随后被公司成员语言威胁催收,被迫在2018年1月至9月,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林某丙共计还款2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贺某某提供的与贷款公司人员手机转账、联系方式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林某甲账本账页复印件、从腾讯和*乙公司调取的转账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犯林某甲、胡某某、肖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寻衅滋事罪

因宁某某在*甲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2017年12月8日23时许,林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甲、匡某某一起开车至大悟县**镇**街**号宁某某姑父邓峰家,在其家三个卷闸门上用红色油漆喷写“宁某某欠债还钱、死狗还钱、不还死全家”等字样,郑某甲持斧头将其家卷闸门砍破,离开时陈某某与郑某甲还用啤酒瓶将其家二楼窗户玻璃砸破,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涉案车辆行驶轨迹单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宁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监控视频;(5)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犯林某甲、郑某甲、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因吴某某在*甲公司贷款后未按其要求还款,2018年1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驾车至黄冈市黄州区**路吴某某父母家,用红油漆在其家卷闸门上喷写“吴某某欠债还钱,杀,不要脸”等字样;随后到黄冈市黄州区**宿舍楼吴某某岳父母家,在门上用红色油漆喷写“杀”、“还钱”等字样,并用斧头将其家大门砍破,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砍砸和喷油漆字的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犯张某某、郑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参与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爱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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