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号**户。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公安分局抓获,同年11月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004年左右,孙某1(已判刑)在赌场内结识了李某1(已判刑)、李某2、于某1(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并与李某1结拜为兄弟,约定“抱把”团结。2007年,孙某1与同村村民孙某2(已判刑)等人结伙,开始共同非法倒卖**村土地牟利。2012年秋季,孙某1伙同李某1、郑某1、宋某1(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开设赌场为依托,不断扩大组织实力,先后吸纳了王某3、徐某1、桑某1(三人已判刑)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组织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2012年12月,孙某4(已判刑)妻子家人与王某4家因矛盾发生争吵,辖区派出所处理后,孙某2、孙某4父子仍不依不饶,公然进行滋事,殴打王某4,同时孙某2向孙某1告知该事,孙某1随即纠集王某3、连某1、巴某1等人持械到场架势,并殴打王某4的嫂子段某1。该案在太和县**镇**村范围内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确立了孙某1等人在**镇的强势地位,标志着以孙某1为首的犯罪组织正式形成。该组织层级明显,主要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孙某1组织、策划、指挥开设赌场、非法倒卖土地,李某1在开设赌场方面紧跟孙某1,作用突出,孙某2不仅在非法倒卖土地过程中提供大量资金支持,还多次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王某3自2012年就跟随孙某1,在孙某1开设赌场、非法倒卖土地中提供暴力支持,李某4(已判刑)依附于孙某1,并帮助孙某1管理钱财。孙某1通过非法倒卖土地、开设赌场、控制当地绳网运输市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适当予以分配以笼络组织成员。该组织在孙某1强有力的管理下,形成了“下级要服从上级”、“做错事了,要受到惩戒”、“自家兄弟不准内斗”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孙某1在赌场时,王某3因投递擦脸毛巾稍晚而当即受到训诫、孙某4做错事,孙某1带着李某1找到孙某4,由李某1掌掴孙某4以示惩罚;徐某1与赵某1因琐事发生厮打,李某1当众对两人各打一把掌。以孙某1为首的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孙某1为组织者、领导者,孙某2、李某1为骨干成员,王某3、孙某3(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孙某5、孙某4、王某4(三人已判决)、徐某1、桑某1、李某4、陈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自2012年至案发,以孙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长期经营赌场,非法垄断**镇绳网运输市场,从事强迫交易,从而获取大量的非法利益。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敛财,还通过承包经营**水厂,承揽**镇天棚街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洗浴、**宾馆等产业的经营,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开支,部分用于笼络组织成员,以维系组织的稳定及发展。如:给孙某3、王某3、徐某1、桑某1、陈某某等人发放工资,给孙某2、孙某5、王某4等人分配非法收益,为孙某3提供工程项目,给王某3家人提供医药费,请组织成员吃喝、娱乐、外出旅游等。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2012年12月11日,孙某1带领组织成员公然对王某4及家人进行殴打,以此确立其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此后,为追逐非法利益,还多次采取恫吓、威胁、泼洒粪便、摆放花圈、泼漆、砸车毁房、燃放鞭炮、烧纸钱等软暴力行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垄断**镇绳网运输市场中,为攫取非法利益,孙某1等人对不同意提高运费、交纳提成的运输司机采取追打、威胁、辱骂等方式强行驱离,迫使其不敢再进入**镇运输市场。为树立、维护该组织的非法权威,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员与李某1发生冲突时,孙某1闻讯后赶到现场,并当众“鸣枪”予以震慑。在**镇逢会时,孙某1聚集数十名闲散人员公然游街、摆场造势。利用**浴池开业的机会,孙某1邀集大量社会人员到场祝贺。在**镇**村及周边地区逐渐形成“有人有势、无人敢惹”的强势地位。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暴力、威胁和“软暴力”行为,对**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威慑。其与孙某6、孙某7、孙某8(三人已判刑)、王某1等村干部相互勾结,实现了对**村土地资源的非法控制,**村集体资产以及村民个人利益长期遭受不法侵害,引发该村多名群众持续信访控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镇**村长期开设赌场期间,**村群众、村干部因畏惧该组织竟无一人敢于举报;该组织在**村区域内对开设赌场行业逐步实现了非法控制,并形成了“到**镇开设赌场,必须找孙某1安排场地”的惯例;该组织对**镇绳网运输市场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绳网生产、经营秩序。
在经济实力得到全面提升后,孙某1还积极谋求获取政治地位。在孙某6的运作下,孙某1隐瞒超生问题得以顺利入党,并当选**镇人大代表。之后孙某1开始插手**村委会事务,时任**村委会主任孙某9因未按照孙某1的安排开展工作,在村委会大院内遭到孙某1公然辱骂。同时,在孙某1的操作下,该组织成员王某4、其水厂员工郭某1当选**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逐步向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渗透,严重威胁了**村基层组织建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信访材料、孙某1入党材料、接收孙某1为预备党员的会议记录、**镇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报告单、关于**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等书证;
2.证人孙某1、孙某2、李某1、王某2、郭某1、孙某9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4、孙某10、王某5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孙某1组织李某1及宋某2、郑某1等人先后在太和县**镇**水厂办公室、**KTV楼上、孙某11厂房、孙某12窑厂简易房、宁某1窑厂等场所多次开设赌场,聚集李某5、孙某13、王某5、王某6、郭某2等多人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注为一百至一千元不等,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头,每场抽头至少三万元。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在赌场中,王某丙、古某1(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抽头,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徐某1、桑某1、王某5、赵某1等人负责站岗放哨。其间,该赌场累计至少四十场,抽头渔利数额至少1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为赌场站岗放哨至少15次,每次获取收200元,共计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1、李某1、王某3、孙某3、徐某1、桑某1、郑某1、古某1、赵某1、王某5、米某1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三、寻衅滋事罪
2013年,孙某1准备和孙彬在太和县**镇**村西建设游泳池,需购买孙某14、孙某10兄弟二人的土地作为出路,因孙某14、孙某15不同意卖地,孙某1便怀恨在心。受孙某1和李某1指使,2013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徐某1、桑某1到孙某15家简易房处,持刀将简易房多处砍毁,后经鉴定损毁价值为2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1、徐某1、桑某1、孙某14、孙某15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10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伟民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