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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43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02时48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B98**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睢县中心大道与文化路交口北50米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70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醉驾查获现场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伟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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