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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12****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新昌县鼓山中路与石城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54mg/100ml。同日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ml。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同日,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因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D12****的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委托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俞肖恩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莉

2020年6月16日

附:

1、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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