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苑**幢(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家**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间,被告人陈某某持过期的驾驶证醉酒驾驶苏CH****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与织锦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文元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与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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