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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牌的小型轿车沿东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达物流园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麒麟小区9号楼3单元402室(自报);联系方式:17515066593.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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