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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00196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安市**号**幢**单元**室。2009年11月18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9月8日因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悬挂车号牌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闽******”(该号牌已注销)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新华路环城酒楼出发沿新华路、解放路往福安市下街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解放东路路段,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8.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福建鼎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查获现场、抽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16383****。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79页,检察材料壹册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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