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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葛坑镇****号,现租住德化县浔中镇唐寨山**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1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1103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动机号: ********)从德化县龙浔镇东大路灯控路口往龙浔镇三角街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塔雁街59号前路段与戴某某驾驶的闽*****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308.66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1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戴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1028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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