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9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群众,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号**园**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时2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临)号牌小型汽车在宝安区**街道**大道**门口路段倒车时,车尾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湘MA****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接报警赶至现场并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79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秀娴
书 记 员 周 倩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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