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鹤壁市山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红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7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AW****号小型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驶至郑州市郑东新区京港澳高速公路圃田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豫AW****号小型汽车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15人,超过额定乘员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任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5.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高速公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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